12月26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付泉浪等31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招摇撞骗罪等,判处付泉浪、周党生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判处付碧峰有期徒刑二十年,三人均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个月,并处财产刑。
1996年12月,付泉浪等人经营乳源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周党生等人负责看场、收取私宰费,并多次殴打不服从其管理的人员。此后多年间,付泉浪、周党生依托承包经营生猪定点屠宰场和中心市场,成立多家公司企业,不断吸纳社会人员加入。
2017年,随着付碧峰的加入,垄断控制了乳源啤酒销售和河粉销售行业,最终形成了以付泉浪、周党生为组织、领导者,付碧峰为领导者,层级分明、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牟取暴利,该组织通过殴打、敲诈、言驱赶、威胁和语恐吓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地长期垄断和非法控制生猪屠宰、生猪运输,以及猪饲料、啤酒、河粉、冰鲜销售等行业,进而大肆敛财。
同时,该组织成立“城管执法队”,对乳源县中心市场及周边道路进行管理,收取费用,严重损害有关部门执法形象,社会影响恶劣。
2017年7月10日,为逞强争霸,该组织纠集50余名社会人员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组织在乳源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给被害人和当地群众造成心理恐惧,严重扰乱当地社会治安和经济、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以付泉浪、周党生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付泉浪、周党生作为组织、领导者,付泉浪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周党生应对其组织、领导所犯的啤酒、冰鲜等行业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各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