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立法和监管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管理,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据统计,目前已有北京、河北、陕西、吉林等15个省份对牛、羊、禽等生猪以外其他动物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了设立生猪屠宰企业的条件及动物防疫、环保设施设备、人员要求,对屠宰的生猪实施严格的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和追溯管理制度,确保上市生猪产品安全。
近年来,我部不断加强对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积极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排查整治违法屠宰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督查工作;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期间,联合开展蔬菜、猪肉、禽蛋、水产品等重点品种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加大对畜禽屠宰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关停了一批不合格企业,规范屠宰行业秩序。
下一步,我部将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出台为契机,指导各地加快推进畜禽屠宰立法工作。及时制定出台生猪屠宰企业产品质量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分级管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开展“肉类产业周”等活动,加大肉类科学健康消费宣传力度。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大对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二、关于建立以冷链为基础的生鲜畜禽产品流通网络
2019年,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农商互联工作,连续两年支持内蒙古、辽宁等15个省市完善农产品供应链,建设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配备预冷、低温分拣加工、冷藏运输、温度监控等冷链设施设备,建立覆盖农产品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全程冷链物流体系。
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完善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三、关于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和加强监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0号)明确规定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责任义务、监督管理要求和相关法律责任,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责任,市场开办者履行有关证明文件的查验责任,农批市场开展有关抽样检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货查验的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采购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的有关证明文件,特别强调采购畜禽肉类的,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市场监管总局通过下发年度《执法稽查工作要点》、大要案督查督办、食品安全考核等各种方式,指导督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持严打重处的高压态势。符合吊销许可证条件的,一律吊销,并依法实施行业资格禁入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上半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80757件,案值金额1.85亿元,罚款7.25亿元,没收248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704件。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畜禽产品加工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四、关于加强监督抽检和完善检验检测标准
近年来,我部每年均制定印发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监测和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各地开展动物尿液中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3种β-受体激动剂的监测。2020年,将相关违反添加风险监测延伸到对动物肝脏监测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西马特罗、特布他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等9种β-受体激动剂。市场监管总局聚焦高风险食品品种项目和区域,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网络销售等不同业态开展监督抽检,将重金属污染、微生物、非食用物质、生物毒素、农兽药残留(含瘦肉精)等项目纳入食品安全抽检年度任务,并及时对外公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我部发布的农业部公告第1025号明确了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等检测和确证的方法为国家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动物源性食品中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快速检测方法,及时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市场消费环节抽检力度,完善相关监测范围和标准,保障人民群众肉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