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台《通知》:生猪养殖用地最高不得超过25亩
为推进高原特色农业发展、全力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近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最多不得超过15亩
为满足设施农业多样化的用地需求,《通知》明确界定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明确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均可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难以避让的情况下,种植设施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对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按要求对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补划。
此外,为助推设施农业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通知》对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管理。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5亩;畜禽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0亩。利用非耕地建设种植类或养殖类辅助设施,以及规模化生猪养殖的,最高不得超过25亩。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
严禁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进行非农业建设
《通知》简化了用地取得方式,将设施农业用地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备案调整为乡(镇)政府备案制。设施农业用地在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协议后即可使用,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协议签订前应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同时,《通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完成备案的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全县新增的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实现设施农业用地的上图入库。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及时掌握动态趋势,适时开展实地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严禁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进行非农业建设,严防农地“非农化”、粮地“非粮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