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QL语句出错:update product set Views='1' where ProId='7'
错误代码:#1054- Unknown column 'Views' in 'field list' 农业农村部要把水产养殖用“非药品”纳入兽药_西嘉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029-62354797
首页
关于我们
产品展示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电话咨询
电话咨询:029-62354797
返回顶部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农业农村部要把水产养殖用“非药品”纳入兽药
发布时间:2020-04-22 14:49
浏览次数:

    农业农村部的一纸公告《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让中国一个有着数十万从业人员,产值上百亿元的产业炸锅了。公告提出,要把水产养殖用物质纳入兽药管理,同时列出了包含9大类物质的《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公告出来后,一石激起千层浪,水产动保行业人士议论纷纷,猜测水产“非药品”可能要迎来重大变革。

为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管理,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等违法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以及水产养殖动物用麻醉药品(除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管理药品外),依法按照兽药监督管理。

二、生产、进口、经营、发布广告、使用《清单》所列类型物质,用于水产养殖的,应严格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监管。未经审查批准,不得生产、进口、经营、发布广告。水产养殖禁止使用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的《清单》所列类型物质。

三、各级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行动,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名义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违规行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行为的行政处罚,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各级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普及和政策宣传工作,积极为生产和经营企业在相关审批业务等方面提供服务,引导其规范生产和经营。要教育水产养殖者使用国家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认准兽药标签上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和二维码标识,拒绝购买和使用假劣兽药。

本次公告重点强调了对“非药品”的管理,里面还特别提到了“重点查处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名义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清单》的内容,让人摸不清农业农村部究竟是想将所有非药品全部纳入兽药管理,还是说只是针对某部分非药品产品。

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研究员,第六届中国兽药典委员,负责中国兽药典(2020版)中部分水产养殖用兽药的修订和编撰工作的万夕和博士,在查看过公告后进行了解读。他指出,“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其中药物饲料添加剂已按照农业部文件有序退出,可不再考虑。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清塘剂、增氧剂、杀藻剂、解毒剂等产品直接作用于养殖水环境和底质环境,与兽药有着不同的地方,作为兽药来管理有的不完全适用。从《清单》中可以看出,这次列出的依法应按照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为九大类,并没有包括微生态水质改良和底质改良剂、杀藻剂、清塘剂、解毒剂等投入品。

相关推荐
Copyright © 2002-2019 西嘉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4968874562-1号